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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物业
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4号令)、

行政许可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三份);

  (3)营业执照;

  (4)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5)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6)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7)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行政许可程序

1、      申请人或其委托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      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行政许可时限

省建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表格下载

见附件

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

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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