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的规范化,限制不正当竞争,防范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房地产业务,主要包括: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物的建设、买卖、租赁、使用、物业管理、金融、修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顾问、非诉讼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 操作规程所述的各项业务的从业主体,须为已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独自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四条 执业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旨在为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执业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守。
第二章 法律顾问业务
第六条 公司法律顾问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一)常年法律顾问:指执业律师接受房地产公司或房地产中介公司、建筑公司、拆迁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并通过书面合同确定的、为期一年以上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二)项目法律顾问:指执业律师接受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拆迁公司或房地产项目法人或项目投资者等的委托,并通过书面合同确定的,专为指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第七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审查委托人合法持有的下列文件原件:
(一)法律文件(通用):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用)
2、企业资质证书;(通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注册资本金或投资的验证报告;(通用)
4、公司章程;(通用)
5、董事会名单;(通用)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通用)
(二)业务法律文件:
1、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项目类)
2、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项目建设许可证或(项目类)
3、土地使用人已缴清出让金的发票或(项目类)
4、土地使用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或(项目类)
5、房地产权证(房产已建成并通过确权的);(项目类)
6、房地产项目使用验收的各项合格证;(物业管理类)
7、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类)
8、物业移交确认文件;(物业管理类)
9、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资料;(物业管理类)
10、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类)
第八条 从事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每次工作的工作记录应归档备案,每月应有工作记录或拜访委托人的工作情况记录。
第九条 我公司从事项目法律顾问业务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并将每次工作的工作记录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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